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廉政档案系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商洛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商州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好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是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提供精准指向,为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分析研判纪检监察干部党风廉政状况、作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提供重要参考。
第三条 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应建尽建、一人一档,活页管理、动态更新,规范保存、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纸质廉政档案的同时应当建立相应内容的电子档案,并纳入信息技术查询系统。
第五条 商州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范围为区纪委监委机关、区纪委廉政教育中心、区委巡察办、区委巡察组、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职工,镇办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干部;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人事档案情况、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有关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职务变动或调整的,镇办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报告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应及时更新有关任免材料(文件)。
第八条 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应当严格管理廉政档案,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录入、补充完善、整理保管、提供查询等日常工作。
(一)严格遵守按人建档、专柜存放等有关规定,确保规范管理;
(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接触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廉政档案;
(三)严禁泄露档案内容或者擅自向外借阅档案材料;
(四)严禁损坏、伪造、涂改廉政档案材料。
第九条 区纪委监委组织部需要查阅、摘录、复制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委相关部门需要查阅、摘录、复制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须分别按程序层报分管领导批准。
其他单位需要查阅、摘录、复制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的,须出具正式函件,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要求提供。
第十条 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建立和更新廉政档案需要提供材料和有关协助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