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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30 来源: 【字体: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1998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暂予扣留、封存、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的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的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的或牵头组织其他部门联合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违纪违法款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追缴的,要及时没收、追缴;确需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做到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又尽量挽回经济损失。

  二、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办案处室经手的没收、追缴款物,一律交由机关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机关财务部门应有专人管理,设立专门账户。暂予扣留和封存的款物亦应有专人妥善管理。

  三、要按规定及时将违纪违法款物上缴国库,或及时退还给原财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准截留、挪用、侵占、私分,不准将违纪违法款设立“小金库”。

  四、建立健全对违纪违法款物收缴和管理的制度,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堵塞漏洞,防微杜渐。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收缴的违纪违法款物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对违纪违法款物的收缴和管理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发现问题,限期纠正。各单位要于年底前将有关清理情况报中央纪委办公厅。

[网络编辑: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