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中纪委监察部通报我省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商州:节后督查探作风
【廉政要闻】
——中纪委监察部通报我省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延安市洛川县槐柏镇西村党支部书记马学军虚报冒领国家种粮补贴问题。马学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及家人虚报种粮面积141亩,套取国家种粮补贴9521.64元据为己有。2015年9月,槐柏镇党委给予马学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安康市白河县中厂镇顺利村党支部书记陈新江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问题。陈新江近年虚报退耕还林5.41亩,套取补助资金1.12万元据为己有。2015年12月,中厂镇纪委给予陈新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商洛市洛南县灵口镇三星村村委会主任宋晓军截留挪用群众土地补偿款问题。宋晓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截留挪用群众土地补偿款共计6万余元,用于村务支出。2015年3月,洛南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商州新年第一会打响脱贫攻坚战
2月15日,商州区召开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联席会议,充实组建全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从全区各部门抽调21名干部组建综合协调部、产业发展部、社会保障兜底部、资金保障部、督查考核部,负责制定全区脱贫攻坚工作规划、产业发展、社会保障兜底、资金拨付及督查考核等工作。并把脱贫攻坚作为最大的政治任务和“第一民生工程”, 按照“区统领、镇主体、村实施”的管理机制,依照“一个规划统领、两个确保完成、三级组织推进、四大渠道筹资、五大路径保障、六大产业支撑”的“123456”脱贫攻坚作战方案,逐级夯实脱贫责任,严格落实脱贫攻坚单项考核、季度交账、年度述职和一票否决制度,切实用一项一项具体措施,真正做到扶到点上、扶到根上,全力保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工作动态】
——商州:节后督查探作风
春节收假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及时收心回归岗位?是否出现慵懒的“假期综合征”?他们的工作状态是否让市民满意?一大早,商州区纪律作风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六个督察组通过暗访、督查,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上班工作作风情况进行督查。
督查组对各镇办、区直各单位进行了督查。采取查阅签到册、签到记录及去向牌等方式,详细查看人员到岗情况。每到一个地方,督查组都要反复要求,各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切实落实好“两个责任”,把握好“四种形态”,用崭新的面貌开展好新的一年的工作。从督查的总体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到岗情况良好,干部职工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岗上班,工作秩序井然,工作状态良好。多数单位还召开了干部职工收心大会,进一步落实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安排部署近期工作,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极少数单位(部门)去向牌与实际去向不相符,个别干部未履行请假手续,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督察组现场予以指出并责令限期整改纠正。
通过此次督查,不仅彰显我区紧盯重点节点、抓作风建设常态长效、持之以恒的决心,更进一步强化了全区机关作风建设,严明了工作纪律,防止春节后“懒散病”的滋生,确保广大干部职工迅速从节日的氛围中走出来及时“收心归位”,以良好的状态积极投入到正常工作中。
【政策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警钟长鸣】
——丹凤县纪委通报六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日期,丹凤县纪委公开通报六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分别是:
1、 武关镇惠家坪村原监委会委员段正安长期从事邪教活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棣花镇原西街社区党支部书记李永超2014年9月举办“乔迁宴”,违规收受礼金652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礼金被责令退还。
3、峦庄卫生院原院长石斌2011年“五一”期间,安排单位18名职工外出旅游,并违规报销旅游费35280元,违反廉洁纪律,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全额追缴。
4、蔡川镇蔡川村支部委员何宝林2013年9月扣减群众征地补偿款4505元,用于偿还村上欠账,违反群众纪律,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群众征地补偿款。
5、峦庄镇原卧羊村党支部书记江贻林在原卧羊村2014年第三、第四季度低保评定工作中,违规申报分配低保资金,违反工作纪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县城管局原党支部副书记、县污水处理厂原法人代表李锋2015年3月酒后行为失检,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