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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

发布时间:2023-04-1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字体: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过程中,为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大胆履职、大力推进、积极作为,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引发矛盾的……”

“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因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突破制约改革发展的思维定势,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政策措施,但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类似10种情形,沈阳市纪委监委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评判标准,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应容必容、能容尽容。

今年,沈阳市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贯彻落实,激励干部在推动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市纪委监委明确10种情形的失误错误,可予以免责或从轻处理。包括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过程中,为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大胆履职、大力推进、积极作为,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引发矛盾的;在优化营商环境及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出现一定程序瑕疵,事后积极补齐手续的等。

“对于在工作履职中发生的失误错误,只要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且及时纠错改正,一般予以免责处理;确需追究相应责任的,也予以减轻处理。”沈阳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承办机关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启动程序、调查核实、组织认定、结果反馈、归档回访的步骤开展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为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沈阳市还明确对予以容错免责的干部,在干部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一般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