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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山:出台容错免责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1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字体: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真没想到,能有这样的处理结果,我要努力工作,用成绩报答组织的关爱。”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住建局建管科干部毛某得知组织对自己进行容错处理后激动地说道。

此前,毛某作为时任路灯所路灯维修材料仓库主管人员,因对“多次出借材料未及时归还”等问题负直接责任,面临被追责。决定处分方式前,江山市纪委监委驻江山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到毛某工作一向表现较好,虽有工作疏漏,但鉴于事后主动纠错,于调查前挽回了损失,按照容错免责制度,建议江山市住建局党委采用第一种形态,对毛某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江山市在优化关心关爱干部暖心八条举措、建立健全抓人促事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容错免责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推动中心工作和重大项目、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六大方面,将容错免责的界定细化为22种具体情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容错免责或容错减责处理,构建“提出申请—调查核实—会商认定—公开反馈—归档备案”五步程序闭环,为担当作为者撑腰壮胆、提供制度支撑和操作规范,推动容错免责工作精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严某、张某主观上是出于公心,为了加快项目实施,并非为了谋取私利,项目业主也对二人的工作表示满意,我认为符合容错减责条件。”“在接受调查时,两人都勇于承担责任,认真反省,江山市林业局党委也向我们反馈二人一贯工作积极主动,我也支持对他们容错减责。”

日前,在江山市纪委监委组织召开的容错免责工作专题会议上,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会商组对江山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的一起容错减责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在会商认定环节,市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分管常委等人现场发表意见。

2022年8月,江山市纪委监委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某项目业主因“毁坏林地、违法使用林地”被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负责项目推进的部门、乡镇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经调查组调查核实,严某、张某及其他2名相关工作人员确实存在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工作失职失责等问题,其中严某、张某在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中,为抢抓时机、抢抓资源而大力推进,造成一定的失误,符合容错免责机制中的第3方面第4种情形。最终,江山市纪委监委启动“五步程序闭环”,对严某、张某予以容错减责,将处置结果由第二种形态调整为第一种形态,并进行公开反馈。据统计,2022年以来,江山市共对7名党员干部实施容错免(减)责,取得良好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浙江省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 李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