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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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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 | 带头自我革命 坚决防止灯下黑

发布时间:2022-07-2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字体: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政治监督,分级分类对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调研,精准进行政治画像。图为7月22日,马鞍山市纪委监委干部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到县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进行实地调研。刘晓伟 摄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纪检监察队伍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锤炼过硬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以党性立身做事,刚正不阿、秉公执纪、谨慎用权,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始终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进行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专职部门,必须坚持以更高标准、更严纪律、更实举措强化干部队伍严管严治,不断提升干部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更好服务保障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将严管严治要求贯穿监督工作始终

安徽省纪委监委坚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加强严管严治,刀刃向内防治“灯下黑”。

持续强化政治监督,坚定不移践行“两个维护”。聚焦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等方面重点,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督促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忠实履职尽责。十届省委在对16个省辖市、104个县(市、区)部署开展党委巡视的同时,深入推进市县纪委监委巡视全覆盖。省纪委监委跟进监督,加强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下发督办函14期,通报典型问题6次,督促解决问题、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完善治理,反馈的2890个问题目前整改完成率为99.7%,有效发挥了巡视的政治保障作用。省纪委监委先后对省辖市纪委监委开展两轮监督调研,多渠道多方面多方式了解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建设情况,并探索在六安市及所辖金安区纪委监委、宿州市及所辖灵璧县纪委监委开展内部督察,精准进行政治画像。

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提高发现处置问题能力。聚焦“关键少数”,注重抓长抓常,多措并举打好干部监督“组合拳”。出台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下管一级规定,将省辖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问题线索纳入省纪委监委办理范围,通过月督促指导、季梳理排查、半年分析报告、重要问题线索及时督办等方式持续传导压力,增强自我监督的自觉性、有效性。探索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协作管理制度,上下联动破解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监督难题。十届省委以来,全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置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4738件。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3678人次,占比77.6%。全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单位廉情档案,撰写省辖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分析研判情况报告,开展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统计分析,推动形成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的干部监督网络。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挥惩治震慑感召作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敢于揭短亮丑、刀刃向内,永远吹冲锋号,坚决清除以权谋私、以权搞特殊、蜕化变质的害群之马。十届省委以来,全省立案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433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61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19人、涉及省管干部8人。省纪委监委有针对性地筛选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案件成因、发案特点,编写警示录,制作专题警示教育教材,引导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受警醒明纪法、严对照深检视、强整改促提升,释放出强大震慑效应。

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化解权力运行风险。紧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完善内控机制,织密制度笼子,加强监督约束,着力防范化解滥用乱用或不用弃用纪检监察权力的风险。出台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程及配套制度,制定纪检监察干部“五严守十不准”行为规范,严格执行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备案登记规定,强化刚性约束。探索对审查调查工作全方位介入、全过程监督,建立事前告知机制,对涉案人谈话前,告知权利义务、纪律要求、纪检委员联系方式,主动接受监督;强化事中监督,制定对审查调查组开展“介入式”监督的实施方案,通过日常观察了解、回看监控视频、个别谈心谈话、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等方式,守住审查调查权力运行边界;制定重要涉案人回访工作操作办法,通过事后回访,及时发现审查调查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深化干部监督工作规律性认识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进行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直接关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关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大局。纪检监察机关在带头进行自我革命、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过程中,必须深刻认识并解决好“灯下黑”问题。

必须加强思想引领、坚守职责定位、增强政治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战略思想,深刻领悟纪检监察工作的本质是党的自我革命工作的重要论断精神,自觉把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监督放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大局中思考谋划,自觉养成从党的创新理论中寻找答案的思维方法。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坚持从政治上看队伍、建队伍、管队伍,坚持审查调查从政治纪律查起,对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偏向、变通、走样等问题坚决予以查处,对政治上蜕化变质的“两面人”果断清理门户。

必须准确把握干部监督工作规律特点。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与其他领域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相比,既有共同性,又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要坚持以问题、目标、结果为导向,深刻把握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权力运行的规律特征,严格按照纪法、制度、权限履职尽责,科学精准、稳慎有效执纪执法。要保持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坚定,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清醒认识反腐败斗争呈现“四个任重道远”新的阶段性特征,进一步明确干部监督工作政治站位、历史方位和工作定位,找准履职尽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切实增强正视问题的勇气和刀刃向内的自觉。

必须将一体推进“三不腐”理念贯穿队伍建设始终。准确把握一体推进“三不腐”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结合干部监督工作职责定位,深化“四种形态”运用机制,从严约束纪检监察权力,努力将监督、办案、警示、惩戒、整改、治理一体贯穿于干部监督工作。要将严惩腐败与严密制度、严格要求、严肃教育相结合,坚持惩治震慑、制度约束和提升觉悟一体发力,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取得更好成效。要坚持系统思维、突出系统施治,围绕纪检监察权力运行,聚焦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突出问题,强化工作指导,注重统筹好多方面工作力量,多措并举打好“组合拳”,使严的主基调有力有效传递到基层。

提升干部监督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反腐败斗争规律的认识,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以自我革命精神坚决防止“灯下黑”。

带头进行自我革命,做深做实政治监督。始终把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政治监督的根本定位,紧紧围绕对党忠诚、人民至上根本要求,做深做实政治监督。紧盯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国之大者”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的监督检查,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加大追责问责力度。紧盯纪检监察队伍政治生态,充分运用监督调研、线索处置、查办案件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范“七个有之”问题,及时辨别和清除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原则立场上存在偏差的纪检监察干部,切实解决权力内控机制不健全、严管严治不到位等问题。

严格监督检查,拧紧干部监督“责任链”。突出干部监督工作重点,聚焦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紧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紧盯“关键少数”,突出分层治理、分级管理,加强对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确保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压实领导班子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注重通过向一把手委托了解相关事项、委托批评教育帮助、反馈单位政治生态及其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方式,督促其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压紧责任。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监管不严的,及时进行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对存在失职渎职、隐瞒不报、纵容包庇的,严肃追责问责。

强化刚性约束,扎紧制度笼子。要健全内控机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排查、系统梳理权力运行的管理漏洞、制度缝隙,及时补缺补差,提高精细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细化完善符合地区或单位工作特点的问题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岗位风险预警防控制度,探索制定权力运行负面清单和责任追究清单,真正用制度管住人、事、权;分层分类优化整合现行制度文件,提高制度的系统性、协同性,努力实现“够用、管用、好用”的制度效果。要维护制度权威。明确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事前”具体责任,确保到人到事;强化主体部门、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事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规范用权和监督用权贯通衔接;开展“事后”倒查和责任追究,对存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违反制度规定的坚决予以查处。

坚持刀刃向内,始终保持“后墙”不松。要加强严管严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对跑风漏气、瞒案抹案、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清除“害群之马”;依法加大行贿问题查处力度,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行贿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对拉拢、腐蚀、抹黑党员干部的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查处的坚决作出处理。要深化标本兼治,加强一体推进“三不腐”方针方略的贯通运用、统筹联动,做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深入剖析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采取系统通报、案例教学、剖析点评等方式分级分类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摆问题,督促整改提升,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安徽省纪委监委课题组,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7月28日理论周刊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