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是国家级贫困县,全区55万人口,贫困发生率14.8%,全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7037户15442人。最低生活保障是解决贫困群众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但有些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权力照顾亲属,大搞“人情保”、“关系保”;有的基层干部在帮助办理低保过程中,强行收取手续费、辛苦费;更有甚者则虚报名目骗取低保资金。这些行为直接侵害了最需要救助的贫困群体利益,让“保命钱”变成了“窝心钱”。如果这类顽疾得不到有效治理,势必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割裂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分析,针对不同类型,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范。
一、当前基层低保领域贪腐案件类型分析
从当前查处的问题来看,一些负责低保审核、经办的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雁过拔毛、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克扣索取、监守自盗等手段实现权力变现,以下是我们在办案中遇到的四种典型方式:
优亲厚友型:有的基层干部权力过于集中,在民生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等环节上一手包揽,利用手中权力优亲厚友,大搞人情保和关系保。比如:商州区黑龙口镇泉源村原党支部书记吴小宏的子女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违规享受城市低保,领取低保金34110元,给予吴小宏党内警告处分。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西沟村原支书雷晓哲,在调整村内低保过程中扩大低保受益面、优亲厚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虚报冒领型:有的基层干部利用代领、代发补助金的便利,没有按照规定将存折发放到农户手中,而是通过各种手段冒领农户补助资金。比如:商州区夜村镇民政干部李安良, 2008年8月至2012年2月,利用工作之便,获取辖区内群众宋粉利、李引娃、舒山虎身份证信息,私自办理了三张活期储蓄存折,在上报和造表册发放五保户、低保户等民政补助资金时,捏造16名被救助对象,将共计36511.80元补助金陆续打入宋粉利、李引娃、舒山虎账户,据为己有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因犯贪污罪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开除党籍、公职处分。
克扣强索型:一些基层干部在协助政府帮助农户申领民生补助金等工作中,漫天要价,违背村民意愿强行索取好处费。比如:商州区板桥镇七星村十字路组组长程玉治为该组两户群众办理低保过程中索取“辛苦费”54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将540元退还群众;商州区杨斜镇松云村原党支部书记王小平,于2012年初借该村调整低保对象之机,以自己家庭困难为由,让该村低保户胡某某从其享受低保的三人中分一人低保金给自己,从2012年初至2014年第二季度末共分得现金4455元。王小平也因此事和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守自盗型:有些基层民政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民生补助金名额、修改登记申报材料、伪造文件,冒签低保对象名字、重复登记申报等方式,骗取低保补助金。商州区民政局城市低保办公室原主任于建刚在2009年3月至2012年7月,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相关文件,虚构享受城市低保人员,冒用他人签名骗取国家城市居民低保金122366元。于建刚犯贪污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
二、基层低保领域违纪违法频发的原因
一是犯罪主体法律观念淡薄,贪婪思想作祟。从查办的案件分析,法律观念淡薄,贪欲膨胀是发生职务犯罪的根源。涉案人员大都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包括资金的管理、使用、分配权,他们中表现是对国家政策和法律没有敬畏感,没有真正确立廉洁为公、依法办事的执政原则。
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缺乏监管。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各项制度执行不力,特别是制度执行机制不完善,制度执行中缺乏监管措施,这是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有的地方,宗族势力盘根错节,造成一些一家一姓的村干部任职期长达十几年,长期缺乏民主制度监督的工作环境为村干部左右低保评定,开展权力寻租提供了方便。
三是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督乏力。基层低保对象的确定、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的监控制度管理不严,落实不够具体。现行制度主要侧重于工作流程的规定,缺少对统计、上报、发放等环节的实际监控和防范制度,为一些村干部套取低保金创造了便利条件。镇办民政办工作人员较少,工作量大,致使审核流于形式。不同岗位的村委干部之间相互勾结,联手作案,共同截留、私分低保金。民政部门的一些重要岗位长期没有轮岗,为虚报冒领、伪造骗取提供了方便。
四是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流于形式。当前行政管理单位和村(社)基层组织,存在权力过于集中,人权、财权、物权大都集中掌握在“一把手”或个别领导手中,监督乏力、制约失衡,导致权力被滥用。
三、预防基层低保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宗旨信念教育提升基层干部为民意识。事实证明,一些基层的民政干部之所以走上腐化堕落的道路,都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问题,因此,只有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建立其抵御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从根本上拒腐防变。要经常性地组织基层的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工作人员学习《刑法》、《国家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经常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进行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低保资金管理的规范化。严格落实省、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法,完善低保申请对象登记制度、入户调查制度、集体评议制度、公示制度、明白告知制度、回访制度、举报投诉制度、档案管理办法、民政关键岗位轮岗制度、低保工作人员纪律及考核办法等管理工作制度,使低保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对低保工作人员实行“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哪个环节出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对提供证明材料单位或个人采取“谁盖章谁签字、谁证明谁留名”的办法,以此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坚持资金发放有迹可循。实行基层低保金“一折通”社会化发放,并定点定时进行发放,除特殊情况外,需本人携带个人身份证签收,防止利用假印章、假签字冒领的现象。
三是建立监督预防长效机制提升基层干部防腐拒变意识。深化《关于加强村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党务、政务、村务三公开,增加监督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巩固和深化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基层信息公开鉴定、镇办监察室等制度创新成果,切实提升基层信息公开鉴定工作效果。深化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机制,与民政、公安、审计等部门配合,健全问题线索相互移送制度,严肃查办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惠民政策的真正落实。
四是加大对低保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营造不敢腐的氛围。坚持把贪污挪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三类问题”作为监督执纪的重点,坚持直查直办、快查快办,对上级转办、巡视巡察交办、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不向下级转办、不向部门分流由县区纪委直接办理,对转办下级和下级自收线索及时督办,限期办结。筛选群众多次反映且比较典型的问题线索,由监察委员会直接调查,坚决惩治低保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声势,形成强力震慑。